安徽国艺书画院章程
来源: | 作者:佚名 | 发布时间: 2022-01-21 | 285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 

安徽国艺书画院《章程》(修改草案)

 

第一章 

第一条  本院定名为“安徽国艺书画院”

第二条  安徽国艺书画院是在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,由中老年书画艺术工作者和中老年书画爱好者自愿组成的,利用非国有资产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学术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安徽国艺书画院的宗旨: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,遵守国家宪法,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弘扬、普及和发展祖国传统文化,为促进我省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作贡献。

第四条  安徽国艺书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;本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文化厅。

第五条  安徽国艺书画院的办公地址设在合肥市望湖城望湖西路月桂苑会所4楼。

第六条 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第二章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本院业务范围:

(一)团结广大从事爱好书画艺术的人员,开展书画创作、普及、宣传、学术研究和交流联谊等活动。

(二)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,书画培训班;编选出版本院人员的理论专著和书画专集;编辑出版本院自办刊物;组织书画展、笔会、采风等活动。

(三)为集体和个人提供策划、编辑、出版、出售等服务事宜。

(四)向国家和省级专业学(协)会推荐经本院专业培训的优秀人才。

(五)向有关报刊、杂志推荐本院人员的研究文章和书画作品。

(六)开展与院外有关团体和个人书画交流联谊活动。

 

第三章  组织管理制度

第八条  安徽国艺书画院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,其成员由26人组成。

理事由会员代表推选产生。

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
第九条 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;

(四)决定本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五)聘任或解聘本院院长、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;

(六)罢免或增补理事;

(七)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第十条 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,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本院有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变动,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一条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二条 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三条 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休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四条 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三)理事长、院长、监事、财务负责人变更。

第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六条 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七条   本院设院长一人,副院长若干人,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,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常务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。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第十八条  本院设立监事一人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九条  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单位理事、院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条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院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
 

第四章  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一条 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五章   会员

第二十三条  会员制是本院的基本组织形式。

第二十四条  申请加入本院的人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自愿提出申请;

(二)拥护本院章程;

(三)有一定理论基础,艺术实践和创作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申请加入本院的程序

(一)提交入院申请书;

(二)填写入院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;

(三)经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证书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权利

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有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权;

(三)有参加和退出本院的自由权;

(四)有对本院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
(五)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。

第二十七条  义务

(一)遵守本院章程、执行本院决议;

(二)维护本院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参加本院的各项活动;

(四)宣传本院的章程,介绍符合本院条件的书法爱好者入院;

(五)向本院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,提供信息,完成交付的任务;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 

第六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八条 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  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三十条 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三十一条 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五条 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

第八章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六条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:

第三十七条 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.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九章 

第四十条  本章程经20173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