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国艺书画院《章程》(修改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院定名为“安徽国艺书画院”
第二条 安徽国艺书画院是在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,由中老年书画艺术工作者和中老年书画爱好者自愿组成的,利用非国有资产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学术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安徽国艺书画院的宗旨: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,遵守国家宪法,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弘扬、普及和发展祖国传统文化,为促进我省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作贡献。
第四条 安徽国艺书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;本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文化厅。
第五条 安徽国艺书画院的办公地址设在合肥市望湖城望湖西路月桂苑会所4楼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院业务范围:
(一)团结广大从事爱好书画艺术的人员,开展书画创作、普及、宣传、学术研究和交流联谊等活动。
(二)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,书画培训班;编选出版本院人员的理论专著和书画专集;编辑出版本院自办刊物;组织书画展、笔会、采风等活动。
(三)为集体和个人提供策划、编辑、出版、出售等服务事宜。
(四)向国家和省级专业学(协)会推荐经本院专业培训的优秀人才。
(五)向有关报刊、杂志推荐本院人员的研究文章和书画作品。
(六)开展与院外有关团体和个人书画交流联谊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八条 安徽国艺书画院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,其成员由26人组成。
理事由会员代表推选产生。
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;
(四)决定本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五)聘任或解聘本院院长、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;
(六)罢免或增补理事;
(七)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,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本院有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变动,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休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三)理事长、院长、监事、财务负责人变更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七条 本院设院长一人,副院长若干人,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,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常务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。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第十八条 本院设立监事一人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九条 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本单位理事、院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院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。
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会员
第二十三条 会员制是本院的基本组织形式。
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人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自愿提出申请;
(二)拥护本院章程;
(三)有一定理论基础,艺术实践和创作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程序
(一)提交入院申请书;
(二)填写入院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;
(三)经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证书。
第二十六条 权利
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有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权;
(三)有参加和退出本院的自由权;
(四)有对本院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。
第二十七条 义务
(一)遵守本院章程、执行本院决议;
(二)维护本院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(三)积极参加本院的各项活动;
(四)宣传本院的章程,介绍符合本院条件的书法爱好者入院;
(五)向本院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,提供信息,完成交付的任务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捐赠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: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.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